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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农业技术的由来之二

    信息发布者:荆书尧
    2019-06-17 08:40:28   转载

    2推广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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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,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,保障农业的发展,实现农业现代化,制定本法。

  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,是指应用于种植业、林业、 畜牧业、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,包括良种繁育、施用肥料、病虫害防治、栽培和养殖技术, 农副产品加工、保鲜、贮运技术,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,农田水利、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,农村供水、农村能源利用和 农业环境保护技术,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。

   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,是指通过试验、示范、培训、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,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、产中、产后全过程的活动。

    第三条 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教育,振兴农村经济,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,发展高产、优质、高效益的农业。

    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:

    (一)有利于农业的发展;

    (二)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;

    (三)因地制宜,经过试验、示范;

    (四)国家、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;

    (五)实行科研单位、有关学校、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、科技人员、农业劳动者相结合;

    (六)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。

   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、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,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。

   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术,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国际合作与交流。

  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,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,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。

    第八条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,给予奖励。

   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、林业、畜牧、渔业、水利等行政部门(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)按照各自的职责,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。县级以上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,按照各自的职责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。同级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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